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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让您看懂气瓶充装检查注意事项

2016.12.12
阅读:282次

前言:
随着油价上涨,车用压缩气瓶因其经济效益显著、环境污染小,使用方便,受到青睐。油改气市场扩大使得使用车用气瓶的车辆越来越多,而车用气瓶充装前检查是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的重要环节,一些加气站的充装前检查并不完善,因此车用气瓶的安全性也愈来愈受到社会关注。为确保气瓶充装安全,尽量减少甚至杜绝气瓶爆炸事故的发生,2016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新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编号CJJ51-2016),在首段3.0.11条款中对气瓶使用问题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为此,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在本文则就规程的第三个强制性条文第3.0.11条进行解读,希望可以帮助业内人士加深对这些条文的了解,并相应完善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和事故应对机制。

法律条文:
“3.0.11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不得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气瓶充装。”

新闻报道:
郑州市丰庆路天然气加气站出租车气瓶爆炸事故
郑州大成出租车公司司机高某驾驶豫AT6894 富康车和另一位驾驶出租车司机王某于丰庆路加气站加气时气瓶突然爆炸。加气站内共停放9 辆汽车,其中富康出租车5 辆,公交车4 辆。豫AT6894 富康车位于东侧北端第二车道处,其左后侧全部因爆炸炸开车内天然气气瓶底座炸飞至西北侧17.3 米处。充装工罗某卧在豫AT6894 车尾左侧,身体被烧焦。 

事故原因:充装工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充装作业。

事故后果:加气站负责人负责大部分民事赔偿

立法原意和宗旨
近十年来,车用燃气事故整体上车用气瓶等造成的加气站事故比例远远高于站内设备事故。虽然由于车用气瓶(质量、使用液化气瓶)原因导致的燃气爆炸事故呈下降趋势,但爆炸事故发生时人员死伤率较高,影响范围较大。  3.0.11条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加气站在运营与气瓶生产使用全过程严格执行正规化与标准化,不仅在民事上使燃气供应单位注意规范操作,可能还会引发行政处罚。201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闽侯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公司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对未经预检的漏气钢瓶进行充装、在充装台上修理漏气的液化气钢瓶等问题。福州市建委、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出动,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封,责令其停产整改。上述案例由于加气站工作人员没有仔细认真核实车主车用气瓶的合格证,违反程序对气瓶进行充装,加气站要负绝大多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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